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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一小龙虾店添加罂粟壳粉 5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6-02-18 10:04:00 来源:温州晚报 作者:记者 周蓓蓓 通讯员 华萱 浏览次数:

    平阳人龚氏兄妹经营的小龙虾店味道特别赞,客人吃了总是还想吃,几天没吃甚至都有些“念念不忘”。一年多的时间里,该店可谓生意红火。究竟该店藏有哪些舌尖上的“秘密”,答案却是让人大跌眼镜。

 
    龚甲和龚乙是两兄妹,2013年,龚甲和妻子卓某,以及龚乙和丈夫曾某打算合伙做生意。同年6月,四人从一名姓方的女子手中转来一家小龙虾店,位置在平阳县昆阳镇。
 
    “我手上有一种中药粉,含有罂粟壳成分,用了之后可以增加‘回头客’,市场上买不到这种药粉,如果你们需要可以跟我买。”方某除了向他们传授烹制小龙虾的做法外,还特别推荐了这种药粉。
 
    龚甲等人为了招揽生意,留住之前的“老客”,便向方某购买了这种所谓的“独门秘方”药粉。之后,负责掌厨的龚甲和曾某,每次在烹饪小龙虾时,都会往汤料中放两勺“药粉”,生意果然越来越好,负责端盘、洗菜的龚乙和卓某也因此忙得不亦乐乎。
 
    就在该店生意越来越红火时,其中秘密终于被有关部么发现了。2014年9月15日,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店查获了这些药粉,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出了罂粟壳成分。
 
    随着警方介入调查,龚甲等四人归案。案发后,方某也向公安机关投案。
 
    去年9月23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龚甲等4人以及方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案在平阳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龚甲等4人承认指控事实,称明知药粉含有罂粟壳,仍先后购买了两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龚甲等人违反国家食品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方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龚甲、曾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龚乙、卓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像上述从餐饮行业中查处到添加罂粟壳成分的仅是个案,不是普遍现象。
 
    据相关人士介绍,因为罂粟是一种毒品,所以罂粟壳中也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等有害成分,这些成分对从未接触过毒品的正常人来说,会有危害,长期食用可能成瘾,会出现虚汗、发冷、乏力等症状,对人的肝脏和和心脏也有一定损害,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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