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一男子在明知用麻醉针打死的狗系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将问题狗肉销售给昆山市某肉食批发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最终该男子被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男子邵某某同其弟邵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邵某收购的狗是被麻醉针注射而死的,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将狗开膛去除内脏、部分剥皮后送至昆山市某小区车库内冷冻。随后两人将问题狗肉销售给昆山某市场的朱某,朱某在市场内经营一家肉食批发部。2015年2月5日,邵某某欲将该车库内剩余的冰冻死狗全部售出,在装车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狗肉中均检出琥珀胆碱成分,该成分达到一定剂量会危及人的生命安全。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死狗。
【法官说法】邵某某明知狗的来源存在问题,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加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邵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死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