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关注农业、关心农村、关爱农民,大力营造农民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围绕农民权益保护、农业生产、土地制度等内容,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讲解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联合制作了农民学法用法系列课程,帮助农民了解国家三农政策和法律制度,学会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李卫华,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博士,研究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主要从事兽医法规政策研究工作。
大家好,我叫李卫华,目前在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工作,今天主要为大家介绍一下新版动物防疫法出台后,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问:今年新动物防疫法出台后,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的人员有哪些新要求?
李卫华: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对防止动物疫病发生,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已经正式实施。
在动物防疫制度设计上有不少新变化,对我们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等工作的朋友也提出了新要求。新版《动物防疫法》很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的动物防疫责任。
新版《动物防疫法》第七条对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新版《动物防疫法》第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这里明确上述九类人员为动物防疫工作相关责任人,也就是说要负担应该承担的动物防疫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上一版《动物防疫法》只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做好免疫、消毒等工作,新版《动物防疫法》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内容,动物防疫责任明显增多。
详细梳理总结一下动物防疫法的话,在具体的条款中,涉及养殖、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承担的动物防疫责任共有11项,为什么要增加这些内容呢?一方面,动物生产经营者与动物接触密切,能够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出现疫情后,不但生产经营者自身有经济损失,也可能会发生扩散和传播,造成整个养殖行业的严重损失。因此,压实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责任,有利于推动动物防疫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另一方面,从畜禽养殖生产过程来说,打疫苗、诊疗用药等动物防疫成本也是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所以无论是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还是经营者、运输公司等都要主动承担相应的动物防疫责任,按照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从事相关行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其他行业管理中也是如此。比如,我国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也都明确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质量安全保护、环境安全生产责任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国外一些畜牧业发达国家对从事畜禽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应当遵守的防疫要求和法律责任也都有明确规定。近年来,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也明确要求压实动物防疫各方面的责任,落实动物防疫措施。比如,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规定要依法督促落实需畜禽养殖、贩运、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综上所述,新《动物防疫法》出台后,与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等工作的人员有最直接、最密切的关系,大家应当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最新要求,及时转变思路,调整生产经营方式,才能够从容应对,妥善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工作。
问:畜禽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动物传染病预防方面应当做好哪些事情?
李卫华:第一个大的方面,从事相关行业,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这在其他行业管理中亦是如此。饲养过程要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强制免疫大家应该不陌生,就是每年各地农业部门组织开展的春防和秋防工作。强制免疫是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和关键措施。目前,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确定强制免疫的病种是实施强制免疫的基础。今年农业农村部制定了《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明确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和包虫病为实施强制免疫的病种。这五种疫病是2017年国家调整强制免疫政策后确定的,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是全国范围内实施强制免疫,布鲁氏菌病在一类地区实施强制免疫,包虫病在流行区实施强制免疫。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谁来打针啊,由养殖者负责打针。
《动物防疫法》第17条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这表明,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当由养殖者承担,是养殖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不是想做就做,想不做就不做的事。
二是怎么打,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养殖者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养殖者可以自己打针,也可以向社会化服务组织,比如动物防疫合作社寻求帮助。同时还应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规定建立免疫档案,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同时要按规定及时加施畜禽标识。
三是打针效果如何,要保证免疫的质量。强制免疫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免疫屏障是否有效建立。因此强制免疫后要开展免疫效果监测。我们还是以《2021年国家动物疾病强制免疫计划》为例,要求五种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密度应达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免疫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免,补免后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对畜禽按规定进行处理,比如可以改变畜禽的使用用途。
四是用什么苗,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目前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可以及时查询到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刚才所述强制免疫是法律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不免疫或者不按规定免疫,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除了刚才说的强制免疫外,日常生产过程中还应当妥善做好消毒等防疫工作,并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病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个大方面要坚决杜绝国家严令禁止的行为。在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一些行为极易造成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需要坚决禁止。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几类动物和动物产品都有个共同的特点,要么携带病原,要么可能携带病源菌,具有传播疫病的风险。因此,要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相关的动物,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相关动物产品。如果存在上述违法的情形,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除了罚款外,对于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人员,动物防疫法还根据新版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从业限制,大家要格外注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问: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现动物发病时该如何处理?
如果在养殖、运输、屠宰等过程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也就是发现动物发病该怎么办呢?要及时报告,并且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下面我们看看具体应当怎么操作。疫情报告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谁来报告,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因此,上述五类人员在发现畜禽发病,尤其是原因不明、发病速度快、发病数量多时应当立即报告。
二是向谁报告,什么报告,报告哪些内容。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具体来说,就是所在地农业农村局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等都可以。对于报告的方式,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比如微信、现场等多种方式。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畜禽发病种类、时间、地点、数量、症状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三是只报告就行了吗?在报告的同时,应当采取一些必要的防控措施。比如,将染疫、疑似染疫动物与其他动物隔离。对于场所和设备消毒,不出售,不转移畜禽,防止疫情扩散,同时要妥善保存好病死动物,便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和诊断。
我们来看看知情不报的法律后果。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疫情处置方面。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为确保将动物疫病迅速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严防动物疫病传播扩散,必须实施严格的防控措施。农业农村部制定了隔离、消毒、销毁、强制免疫等政策措施,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要认真遵守。
比如说,发生口蹄疫后,政府做出了扑杀病畜的决定,当事人必须配合执行,不得拒绝,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不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无害化处理工作方面,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如果处理不当,随意丢弃,存在很大的疫病传播风险,要严格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四不准是指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一处理是指对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
另外,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是货主,不具有处置动物、动物产品的权利,但是应当履行协助无害化处理的义务,不能在运输途中随意抛弃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立即通知货主和农业农村部,并配合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无害化处理费用应当由货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