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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依法依规使用兽药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5-04-21 09:06:03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作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

    兽药使用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等有关法规规定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科学、正确、合理使用兽药,有效防范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要正确认识兽药。兽药具有双重性,安全用药能使兽药发挥最大效能,达到防病治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的目的。反之,盲目用药、滥用兽药,甚至违法使用禁用药物,不仅达不到防病治病的效果,浪费钱财,还会造成动物源性食品的药物残留,容易发生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要购买合法兽药。一要从通过GMP验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国内合法生产企业或从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同内代理企业购买兽药。二要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通过兽药GSP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标注有“经审核,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准予从事兽药经营”的字样)。 
三、要正确使用兽药。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要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 要严格按照农业部监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四、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规定,兽药产品实施二维码标识制度。正规、合法的兽药产品外包装上需标识二维码,并实现多级包装关联。可以使用手机软件或登录国家兽药产品信息追溯系统,核对产品信息。 
五、违规使用兽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或未在乡村兽医指导下按《乡村兽医用药目录》用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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