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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冷冻肉品检疫与监管的衔接
发布时间:2020-11-16 15:36:24 来源:江苏经济报 作者:江苏经济报 浏览次数:

   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消费水平提高,百姓对肉制品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向趋向于精细化、品牌化。肉制品尤其是猪肉产品的多元化,催生了众多分割肉和冷冻肉企业。然而分割、冷冻、销售的肉品链条太长,冷冻肉品问题频出,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冷冻肉品的检疫与监管,值得探讨。

  目前市场冷冻肉制品常见的来源有三类:一是直接来自定点屠宰场;二是来自专业从事肉制品分割的企业,这些企业在市场上购买已经检疫合格的肉品,进入冷库贮存,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进行分割,然后用印有自主标识的包装向市场流通;三是来自境外的冷冻肉品。
  此文仅就第二类情况进行探讨。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肉品尚未进入流通环节,监督管理由农业部门负责。流入市场后,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这样一来,检疫与监管就产生了矛盾。
  1。分割企业无法获得检疫证明。机构改革之前,分割企业可以凭借健全的台账资料、原始检疫证明等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分销换证。食用农产品实行分段管理后,根据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已无职权对进入市场后再分割的肉品实施检疫。因此,分割企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时,会被告知不予受理,不予检疫出证。
  2。监管手段的局限性。流通中的食品必须由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对食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中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有较为完善的监督管理办法。但猪肉属食用农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进入流通中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无法根据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监管。实际操作中,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冷冻肉品购进渠道是否正规合法”主要是查看“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是否齐全。随货同行的检疫证明大都是复印件,分割单未适时使用,追溯体系尚未形成,市场监管部门无法使用农业部门的相关检测仪器、设备与平台来判断检疫证明的真伪。
  3。冷冻肉品监管无法做到“无缝衔接”。冷冻肉品作为农产品,农业部门无法出具相关检疫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对冷冻肉品无需生产许可;冷冻肉品源头上经过检疫,即便无法提供相应台账,或证物相符,却无法判定为“未经检疫”;从降低履职风险而言,市场监管部门会对有疑问的冷冻肉品进行产品检测、微生物检验和猪瘟检测,但不可能做到大面积抽检。众多因素使得冷冻肉品容易落入监管的真空地带。
  检疫与监管如何衔接?
  1。越来越严重的走私肉品案件和近年来非洲猪瘟的重创,已经敲响了警钟,冷冻肉品监管极易出现盲区,必须加强顶层设计,明确职责归属,实施检疫与监管的无缝衔接。
  2。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近年来,国务院多次调整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动物防疫法虽几经修改,但配套法规和规章滞后,常常造成部门职能和法律责任不一致、不对等,给基层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目前《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正在征询意见,应当充分考虑部门衔接问题,加大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力度,形成以动物防疫法为主体,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做到职责法定、权责一致。
  3。加强协作,建立追溯平台。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联动机制,定期不定期交换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和处理。多部门协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强化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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