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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私屠滥宰须依法定罪追刑
发布时间:2014-12-18 09:15:26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作者:禄永峰 浏览次数:

     浙江绍兴市越城区实行家禽定点屠宰已近5个月,但城南街道农贸市场、街边蔬菜店及住宅小区内,仍存在不少现杀活禽、不带脚环的杀白家禽销售等现象。天气冷了,发生H7N9的风险逐渐增大,近期嘉兴地区就确诊了入冬以来首例人感染H7N9流感的病例。

    相比正规屠宰场而言,私屠滥宰危害极大,不仅不具备相应的卫生许可条件,甚至为了牟取暴利制作“注水肉”。加之,私屠滥宰往往逃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监管,其禽畜的来源,产品的质量都缺乏检测,不能保证食品安全,严重危害市民身体健康。

    依照惯例,监管私屠滥宰行为,大多地方只是对其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且处罚主要以经济形式为主。很显然,这种处罚手段,容易形成一查即停、失查又反弹的恶性循环,不能有效从根本上杜绝私屠滥宰行为。还有,由于各地规范的家禽屠宰点建设参差不齐,不少地方对于私屠滥宰的对象又仅仅限于生猪,对于生猪以外的鸡、鸭等家禽屠宰的监管,很大程度上造成人为性漏洞。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而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可见,与刑法相比,新的司法解释更加清晰表明了对私屠滥宰等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为严惩的态度。

    当下,私屠滥宰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有的还通过互联网、快递来销售,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但是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私屠滥宰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依法惩治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惩治私屠滥宰食品安全犯罪,只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卫生防疫等部门执法力量一起联合执法,从源头上扫除滋生私屠滥宰食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依法定罪追刑,除恶务尽理应不是很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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